《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1/2/2 9:50:58
一、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強化信用監管”的要求,加快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深化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強化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開、共享和運用,依法依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7〕12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內政辦〔2019〕41號)任務要求,結合自治區工作實際,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
第一章總則共五條,主要規定了《辦法》制訂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以及平臺樞紐等,明確了行業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機構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等各方的主要職責。
第二章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共十二條,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分類以及各類信息的涵義,特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以及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聯合懲戒備忘錄將懲戒信息按項目發起方、中介代理機構、項目響應方以及評標評審專家四大類作了詳細的規定,列出了四大類51種失信行為。規定了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填報、部門記錄以及信息歸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共六條,主要規定了主動公開內容、公開期限、公開和共享責任以及信息安全等內容。
第四章信用信息應用共八條,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要進行信用評價,規定了各行業可根據不同的交易類型和特點建立評價體系。鼓勵在公共資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應用信用評價結果。推動形成信用激勵和聯合懲戒機制。
第五章權益保護共兩條,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異議和投訴權利。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六條,包括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信息的責任、各單位在信用信息管理過程中的責任等。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強化信用監管”的要求,加快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深化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強化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開、共享和運用,依法依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7〕12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內政辦〔2019〕41號)任務要求,結合自治區工作實際,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
第一章總則共五條,主要規定了《辦法》制訂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以及平臺樞紐等,明確了行業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機構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等各方的主要職責。
第二章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共十二條,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分類以及各類信息的涵義,特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以及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聯合懲戒備忘錄將懲戒信息按項目發起方、中介代理機構、項目響應方以及評標評審專家四大類作了詳細的規定,列出了四大類51種失信行為。規定了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填報、部門記錄以及信息歸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共六條,主要規定了主動公開內容、公開期限、公開和共享責任以及信息安全等內容。
第四章信用信息應用共八條,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要進行信用評價,規定了各行業可根據不同的交易類型和特點建立評價體系。鼓勵在公共資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應用信用評價結果。推動形成信用激勵和聯合懲戒機制。
第五章權益保護共兩條,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異議和投訴權利。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六條,包括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信息的責任、各單位在信用信息管理過程中的責任等。